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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7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本案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22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场旁开设赌场。开设期间,周某某雇请陈某某在外围路口放哨,雇请农某某帮看守外来车辆,给外来参赌员发放路费。周某某通过收取做庄保护费的方式获利。2020年1月8日23时许,公安人员查封了赌场,查获赌资和赌具,并在现场抓获了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保萍

检察官助理:刘科聪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叁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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