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桂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桂平市**镇的家中开设赌场,吸引赌徒参赌。赌徒利用被告人提供的扑克牌以赌“三公”、“十三张”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通常于下午及晚上成场。被告人周某某从中抽水渔利,并免费为赌徒提供矿泉水及晚餐。同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赌徒多名,扣押赌具扑克牌一副、麻将20只。被告人周某某从赌场抽水获利7500元。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赃款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扑克牌、麻将、一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共计7500元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温某某、某某某、杨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延坚

检察官助理 秦志军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桂平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371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7500元,扑克牌一副、麻将二十只,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