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76********,汉族,四川汉源县人,初中文化,住汉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李某某(已另案起诉)与被告人周某某协商“租用”周某某家位于汉源县**镇**村**组**号的房屋二楼开设赌场三个月,约定“租金”3万元并承诺赚钱后分给周某某部分利润,被告人周某某同意。后被告人周某某按照约定提供房屋,李某某在该房屋内开设赌场一个多月,组织他人以“斗牛牛”、“炸金花”(均为赌博名称)等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等数额十多万元,后支付被告人周某某“租金”等共计2.3万元。期间,周某某负责赌场内的卫生打扫和餐食供应,并帮助李某某邀约部份人员到该赌场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陈述上述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3万元至汉源县财政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李某某使用其房屋开设赌场,为获取高额收益仍将房屋提供给李某某并帮助邀约赌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周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万康
检察官助理:冉霏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汉源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8351****。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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