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江西贵溪人,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溪市**镇**村**组**号**号,家住贵溪市**路**生活区**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8日至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发展成员,通过在微信群里发送虚拟房间链接,组织群聊成员在“黄金茶馆”、“同城上饶娱乐”以“窝龙”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经营以来,周某某组织累计20余人参与赌博,其中2018年2月28日至2019年1月31日抽头渔利数额达38470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组织人员在网络平台上赌博并抽头渔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检察官助理:肖文娟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