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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县**镇**村*组。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手机下载了“****”赌博软件,并注册了账号“***********”。周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发送链接,推广“****”赌博软件,他人注册并进行投注后,会有返点进入周某某的账号,周某某绑定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用于提现。周某某在“****”赌博软件中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至2019年7月16日被抓获时止,该账号的返点总额约5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20年1月14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1份(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 

5.涉案手机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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