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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柯某某(已判刑)、郑某某、黄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大冶市**路**工地租用他人房屋开设“龙虎斗”赌场,通过黄某乙提供的缅甸赌场“龙虎斗赌博账号(俗称“盘子”)完成电脑与电视机相连并与境外连网,以现场观看缅甸赌场“龙虎斗”的实时视频,组织参赌人员刘某某纪某某某某、潘某某等人以现金押“龙”或“虎”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以电视出现“和”则为赢局的方式获利。周某某柯某某等人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后通过电话报给上线缅甸赌场,赌博的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与开设赌场的左某某(已判刑)进行结算。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累计二个多月,涉案赌博资金计人民币583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郑某某黄某甲左某某黄某乙刘某某纪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传良

      罗炬光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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