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柯某某(已判刑)、郑某某、黄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大冶市**路**工地租用他人房屋开设“龙虎斗”赌场,通过黄某乙提供的缅甸赌场“龙虎斗”赌博账号(俗称“盘子”),完成电脑与电视机相连并与境外连网,以现场观看缅甸赌场“龙虎斗”的实时视频,组织参赌人员刘某某、纪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等人以现金押“龙”或“虎”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以电视出现“和”则为赢局的方式获利。周某某、柯某某等人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后通过电话报给上线缅甸赌场,赌博的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与开设赌场的左某某(已判刑)进行结算。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累计二个多月,涉案赌博资金计人民币583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郑某某、黄某甲、左某某、黄某乙、刘某某、纪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传良
罗炬光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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