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阿弟”,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永春县**镇**路**号,住址地永春县**镇**小区**栋**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7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永春县桃城镇向上线黄某某(已判刑)拿得“福胜5”、“万泰”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z72z(弟)、as9577(z),后开设下级账号,发展并接受下线投注。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共接受他人投注人民币7466641元,获利人民币13155元;自己投注人民币11479569元。

1、2018年2月28日至3月28日间,被告人周某某使用“福胜5”时时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z72z(弟)开设下级账号,发展并接受下线邱某某(另案处理)的投注计人民币5792519元,获利人民币8106元,自己投注人民币9452221元。

2、2018年3月2日至4月2日间,被告人周某某使用“万泰”六合彩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as9577(z)开设下级账号,发展并接受下线邱某某、陈某某、郑某家甲、林某某、郑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的投注计人民币1674122元,获利人民币5049元;自己投注人民币2027348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赌博网站报表截图、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人民币746664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邓银团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