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街道**组,现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小区**期**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次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闲聊软件创建“十全十美”,“上下五千年”闲聊群,邀约万某某、赵某甲、胡某某、罗某某、赵某乙、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其创建的麻将群内分别打5元、10元的仁仁麻将和贵阳天天麻将进行赌博,打10元的天天贵阳麻将打8局就要抽取5元房费、打5元的仁怀麻将只要上了20分的大赢家就会每局发5元钱的房费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民警查获。周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约63000元。
案发后周某某主动将非法获利63000元上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其违法犯罪事实,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凡进必查、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追缴(收缴)物品审批表及告知笔录、支付宝交易流水清单;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附同录视频);3、胡某某等7个证人的证言;4、辨认、检查笔录;5、同录视频及支付宝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邀约他人赌博以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同时,考虑到周某某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
检察官助理 陈梅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88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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