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刑诉〔2021〕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2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组建微信赌博群,纠集赌客在其创建的“明星麻将”亲友圈内进行麻将赌博,其向群内赌客出售用于赌博的“钻石”,赚取差价,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倪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组织赌客至“明星麻将”亲友圈内赌博,并向赌客出售“钻石”,其从中获利的事实。
2.公安机关调取的账号数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创建的亲友圈信息。
3.被告人周某某签字确认的微信账号、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账单等,证实其管理亲友圈、买卖“钻石”的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证实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到手机一部。
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拘留证,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检举揭发情况已查证属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周某某的多次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翀
检察官助理俞丽
2021年1月14日
附: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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