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2********,汉族,初中,××老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路**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左右,刘某某(已判决)通过网络联系购买了8台“鲨鱼海洋”投币型赌博机,于2018年9月开始分别在广丰城区的××等网吧内摆放供人赌博,该“鲨鱼海洋”投币型赌博机为二人座位,采用投硬币,每投入一元硬币上十分,押动物方式赌博。参赌人员押相应动物和分数,押中后,赌博机自动按该种动物设定的倍率奖励分数,赢分后可按一元十分退硬币。刘某某与网吧老板、收银员之间建立微信群便于日常管理。被告人周某某与刘某某约定对摆放在网吧的赌博机盈利进行五五分成。到2018年9月29日被查获,刘某某在××摆放的赌博机盈利6330元,被告人周某某获利33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清单1份、物证照片1张、账本一本;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1份、周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广公(治)决字[2018]1426号、刑事判决书-(2019)赣1103刑初395号1份、周某某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1份;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蒙某某、周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1份;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刘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并参与分成,刘某某在××摆放的赌博机盈利6330元,被告人周某某获利331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裕旺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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