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所住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上搜索浏览“大亨互娱”的网站并获得客服联系方式,被告人周某某下载“大亨互娱”赌博APP后注册账号通过客户获得钻石代理权限,并在“大亨互娱”APP上绑定其本人的卡号为623052040014712****的农行卡。后被告人周某某发展了下级代理葛某某等人,葛某某等人在“大亨互娱”APP上花钱购买游戏钻石用于开设赌厅牟利,“大亨互娱”APP将葛某某等人购买游戏钻石的金额按比例返还到周某某在“大亨互娱”APP账户的余额上。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分23次将其在“大亨互娱”APP账户内所获收益提现至卡号为623052040014712****的农行卡,累计提现1024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汉杰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潜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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