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38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R0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街**楼**室,在深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租下本市福田区**村**栋某某服饰门店,并放置两张麻将桌,供他人赌博,且从中抽水获利,经查,该赌场每天抽水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以下币种同)不等的金额。2018年3月开始,何某某(因本案已判决)受雇于周某某并帮忙打理赌场,何某某主要负责抽水、顶脚及为赌客服务,每个月从周某某处领取3000元的工资。
2018年5月11日21时许,民警在该赌场将涉嫌开设赌场的何某某及参与赌博的5名赌客当场抓获,并缴获“水钱”3270元及赌客的赌资3390元。经民警传唤,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一副,赌资3390元、“水钱”3270元,手机1部、挎包一个;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同案犯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没收款票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通知书,照片说明书,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3.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姚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5******;保证人:杨某某,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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