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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舟山市定海区**路**号**楼(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至29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黄某某(已判刑)在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一带,以赌“硬牌九”的形式共同开设赌场,并从庄家赢利中抽头渔利。同月29日,黄某某联系楼某某(另案处理)寻找赌博场地,经楼某某找寻由张某某(另案处理)提供金塘镇**路**号附近自家住宅供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同时,被告人周某某临时纠集赵某某(已判刑)为该赌场抽头。当日14时30分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查获赌博人员20余人,收缴赌资人民币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金盛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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