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捕前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栋**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被遂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78国际娱乐”(原为“众发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用户下载、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进行金币充值(金币与人民币的比例为1:1),充值完成后可参与平台内的各类赌博项目。该平台的赌博项目有牛牛、推筒子、炸金花、二人麻将、斗地主、德州扑克、彩票(北京赛车、幸运飞艇、重庆时时彩、江苏快三、PC蛋蛋)等。赌博过程中,平台每局均对赢钱玩家按非法获利5%进行抽头;赌博结束后,玩家可于每周一之后对非法获利进行提现。为了让更多的人参与“178国际娱乐”赌博项目,达到利益最大化,平台在国内大肆招揽代理(任何注册会员均可做代理,每个会员有唯一二维码,转发二维码被他人扫码、安装、注册即成为下线),并根据下线参赌流水按比例返佣金,代理下线参赌流水越多,平台返佣金的比例就越高(最低每1万元流水可返佣金50元,最高1000万元流水可返佣金20万元),各级代理以金字塔式层层获得返点佣金。为逃避打击,“178国际娱乐”将平台服务器和主要工作室设置在国外,并租用多个cdn服务和大量的(反向)代理服务器,推广代理人遍布全国各地。
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178国际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与赌博。截止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持有“178国际娱乐”注册账号(1871562****),发展直属会员133人、代理会员42人、团队总人数16591人,非法获利(提取佣金)共计人民币259.8854万元。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栋**室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手机卡2张、U盾1个、银行卡8张等;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提现记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游戏相关内容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APP截图、情况说明、178国际娱乐链接截图、(2019)川0422刑初**号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远程勘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录屏光盘、提取电子证据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推广、发展会员参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从中收取网站支付的服务费(佣金),共计获利人民币259.885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青
检察官助理:陈素萍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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