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号。2019年6月12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11日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湖里区中埔社**号**店接受方某甲、高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共计人民币334553元,并将他人下注情况上报给“小芳”、方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从中赚取提成获利。
2019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湖里区中埔社**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账单;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甲、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批准销售地下“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共计人民币334553元,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程芳
检察官助理肖 亮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周某某现取保候审(1586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_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_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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