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民房旁边一麻将馆内招揽周边居民参与其“六合彩”赌博,以赌徒投注金额的方式进行开庄设赌,以特定的赔率吸引赌徒下注。民警于2019年11月7日21时30分将该“六合彩”赌博窝点查获,并在现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及利用“六合彩”赌博的违法人郑某某、冯某某、严某某、卢某某。至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被告人周某某共利用“六合彩”开庄设赌33余期,涉案金额人民币36477.77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到赌资及赌博工具、账本等物证的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收款收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卢某某、严某某、郑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国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闽国龙【2020】F017号专项审计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冰
检察官:何文骏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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