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川口****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租赁本市新城区吉祥茗居**房间居住。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在该房间设置电脑、电视机,组织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参赌人员在“诚信在线”网站进行网络赌博,并雇佣冯某某收发赌资。开设赌场期间,冯某某及周某某账户累计收取参赌人员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赌资6541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扣押清单及电脑、电视机等物证;

4租赁合同及转账记录;

5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6交易明细及鉴定意见;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谊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