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川口**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租赁本市新城区吉祥茗居**房间居住。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在该房间设置电脑、电视机,组织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参赌人员在“诚信在线”网站进行网络赌博,并雇佣冯某某收发赌资。开设赌场期间,冯某某及周某某账户累计收取参赌人员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赌资6541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扣押清单及电脑、电视机等物证;
4租赁合同及转账记录;
5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6交易明细及鉴定意见;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谊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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