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8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1月3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城天都小区附近梦福苑茶楼楼上的租赁屋内,通过手机在“熊猫麻将”APP平台充值开设“房间”供他人以打成都麻将、“跑得快”游戏等方式进行赌博,并利用“闲聊”APP 软件组建聊天群,通过在聊天群中发布赌博公告、赌博规则,对参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将游戏输赢的分数按照设定的比例折算成钱,通过在“闲聊”APP聊天群中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资金结算,以每场抽取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元、4元不等的“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经公安机关查证,周某某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计337131.96元,其中35980.17元在“闲聊”APP平台中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银行流水、闲聊账号信息、闲聊群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游某某、崔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在一审判决前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益素
检察官助理:高鹏里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2310****;
2.本案卷宗5册、手机1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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