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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群众,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街道**巷****室,工作单位:温州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王某甲(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卢某甲(已判决)、薛某某(已判决)等人为“阳光在线”赌博平台提供代理服务,同时利用“阳光在线”赌博平台组织、发展会员参赌并接受赌注,并从中按一定比例分成。其中,薛某某具体操作找代理;周某某、王某乙、王某甲负责联系提供“阳光在线”赌博平台,王某甲、王某乙提供其平时使用的戴某某、费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用于接受“阳光在线”网络赌博获利资金,为周某某转账赌博平台分成。至2014年7月9日被查获时止,薛某某等人在该网站赌博赌资累计200余万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银行明细、通话记录整理稿、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丙、薛某某、詹某某、朱某某、卢某乙、邹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南某某、叶某某、胡某某、毛某某、林某、高某某、章某某、陈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培培

检察官助理:严佳素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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