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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强制猥亵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下午16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从外面酒后回**镇**村,突然想起曾经的女友谢某某,打电话联系谢某某后得知其在**村老屋整理书籍。周某某搭乘陈某甲的车辆到谢某某老屋里找到谢某某,并借着酒劲将谢某某抱住,提出要发生性关系,被谢某某拒绝。周某某强行将谢某某推倒在老屋的床上,将谢某某裤子全部脱掉,并用手在谢某某私处进行抚摸,且将舌头伸进谢某某嘴里强行亲吻谢某某,被谢某某用牙齿咬伤舌头。谢某某趁机穿上里裤往马路上逃走,向村民张某某求救,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2018年11月21日,周某某与谢某某达成和解,赔偿谢某某20600元,取得谢某某谅解。

2019年4月9日,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谢某某诊断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石贵明、陈某甲、张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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