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名居**号楼**单元。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冰冰、郑帅,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林某甲分手,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多次跟踪骚扰被害人林某甲。2020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强行进入被害人林某甲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村**座**号的住处后不顾被害人林某甲的反抗,多次强行搂抱并脱下被害人林某甲的睡裤和内裤,并用其右手手指插入被害人林某甲的阴道内进行猥亵。目前双方已经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报警记录、刑事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乙、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榕公鉴【2020】1100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榕台公(刑)勘【2020】第:K350103241500202003020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某、被害人林某甲、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榕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于福州市,联系电话18860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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