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8********,汉族,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楼组,住址**。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织金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乘坐从织金到贵阳的一辆网约面包车上,车辆行驶至清镇E收费站附近时,周某某看到同坐在网约车后排左边的被害人张某某,心生摸被害人的想法以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和欲望,便趁张某某在熟睡之时先通过肘部触碰张某某的胸部一两分钟,见张某某没有反应,继续脱下外套遮盖被害人张某某的大腿和自己的左手进一步用手触摸张某某的臀部,随后继续将左手大拇指伸进被害人张某某的裤子里,触摸到张某某小腹位置时被张某某制止。被害人张某某要求网约车司机将车到附近公安机关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获得精神上的刺激为目的,趁妇女熟睡之机对妇女实施抠摸等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芳
检察官助理 徐新星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7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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