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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强制猥亵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5年10月19日被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1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7日,因吸毒被泗洪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19日,因猥亵被泗洪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同年7月29日,因偷窥他人隐私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酒后尾随赵某某至泗洪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处,趁周围无人之际,拽、摔赵某某,致其双肘、双膝、双肩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后强行抚摸赵某某乳房,亲吻其嘴部。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2020817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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