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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强制猥亵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5********,汉族,高中文化,系鄂州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鄂州市**大道**KTV**包厢唱歌时,强行将陪唱女即被害人陈某某的内裤扯下,并用阴茎摩擦陈的外阴部,陈某某走出包厢后随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易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鄂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洁琼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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