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65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身份证号码:2106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街**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室内,见被害人蔺某某独自在此,遂欲与被害人蔺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蔺某某呼救并反抗。随后,被告人周某某持刀并言语威胁被害人蔺某某,强行与蔺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蔺某某极力反抗及被告人周某某身体原因而未能得逞。
2016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蔺某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周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邵冰、邓帅
2016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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