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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强奸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7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小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向某某系邻居。2019年10月30日0时30分许,周某某翻墙进入向某某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桥底一板房的住处院内,趁向某某开门之机,欲将其拖进屋内实施强奸,向某某呼救并拼命反抗,周某某对向某某威胁、拉扯、猥亵至凌晨2时许,后向某某的丈夫回到将其解救,并报警将周某某抓获。周某某在作案过程中,致向某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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