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广西河池金城江区**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强奸罪,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金城江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与彭某某原系男女朋友,两人于2019年6月份闹分手,周某某不甘心并继续对彭某某进行纠缠。2019年6月29日凌晨2时许,周澳门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桥红绿灯附近的“E网情深网吧”找到彭某某后,想要继续纠缠彭某某,与在场的彭某某现任男朋友赵某某发生冲突。周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想要报复殴打赵某某。后因赵某某逃跑,未造成人身伤害。2019年6月29日上午7时许,周澳门**路**园**号房,利用之前未归还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房内。周某某见彭某某熟睡在床,便亲吻彭某某的嘴部及脸部,将自己的长裤脱掉想与彭某某发生性关系。彭某某惊醒后剧烈反抗,周某某强行将彭某某内裤脱掉,同时将自己的内裤脱掉,接着在床头柜上拿出一根手机数据线,将彭某某双手捆绑住。周某某想要继续强行与彭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了彭某某强烈反抗挣扎并大声喊叫后,周某某便停了下来。彭某某趁其不备跑到房间厕所躲避并打电话报警求救,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周某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背未成年人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有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到一年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克勤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三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