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住龙里县**镇**村**组, 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中午13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酒后步行至龙里县**镇**村***的地方,看见本村村民肖某某的妻子代某某独自一人在地里栽苞谷,周某某在明知代某某是聋哑残疾人且有精神障碍的情况下,将代某某带至旁边的树林里引诱受害人与其发生性行为,在其实施性侵过程中被代某某丈夫当场发现,当场扇了周某某两巴掌,周某某停止性害,其未射精在代某某阴道内。肖某某在现场将周某某抓住后打电话给当地村警代某方,代某方当即赶到现场将周某某控制,经协商未果,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受害人代某某属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代某某阴道内未检出人精斑且未检出人类DM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残疾证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人身检查笔录、痕迹物证提取笔录及登记表;7、现场及身份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酒后对无性防卫能力的聋哑残疾人代某某实施强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无犯罪前科,属初、偶犯罪。其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判处其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苏正林
附:
1.被告人现在龙里县看守所羁押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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