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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打击报复证人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街**号。2004年6月7日,因聚众斗殴,经巴中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陈某某因债务纠纷起诉周某某,被害人李某某为陈某某作证,致周某某败诉,引周某某不满。2017年12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通江县诺江镇飞越网吧找到李某某,当场对其实施殴打,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将李某某拖拽至自己车内(川Y*****)再次对李某某实施殴打。经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本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证人李某某进行打击报复,致被害人李某某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打击报复证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母清源

检察官助理:张智慧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通江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2810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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