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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20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系又聋又哑的人,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村**组。曾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5年1月1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6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30 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广场旁的**银行**支行的ATM机处,见被害人杨某某(2004年5月出生)独自前往该银行内准备存钱,遂尾随其后,要求杨某某交出其蓝色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并用其随身携带的催泪喷射器喷向杨某某面部,趁杨某某无法睁开眼睛,拉扯其挎包,并用力拽断包带,将挎包抢走、逃离现场。周某某翻找出包内现金人民币4000元后将挎包及包内其他物品扔弃在路边。杨某某随即报警。

2020年9月6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合肥市高新区**站附近被抓获归案,作案工具催泪喷射器及赃款现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被依法扣押。案发后,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挎包等物品,后与现金人民币4000元一同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残疾人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迎弟

检察官助理:余燕玲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5页。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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