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区,住**区**镇**号。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2010年11月12日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因赌博被余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1日晚上9时许,洪某某(已判决)与朱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本市龙虎山大道**号**酒店**客房内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当晚10时许,潘某某(已判决)也来到房间内参与赌博,潘某某输了二三百元后便离开了,洪某某等人继续赌博,后洪某某身上的5500元全部输完,朱某某输了1300元、郑某某输了1400元,张某某说如果没有钱就不玩了,因之前洪某某与潘某某认为张某某等人有“诈赌”行为,两人说好如果洪某某再与张某某赌博,就叫潘某某到场,洪某某便打电话给潘某某称:“自己输光了钱,你再不回来他们就说要走了。”潘某某听到此话后,便让洪某某告诉张某某等人说朋友正在取钱、让张某某等人等一下。电话中,潘某某还告诉洪某某,如果潘某某问洪输了多少钱就说输了10万元,洪某某答应了。同时,潘某某又打电话给李某某(已判决),让其叫人来**酒店“帮忙”,后李某某联系到桂某某、官某某(已判决)和吴某某(已判决)等人,李某某还让官某某把藏在其租住房内的几把砍刀用袋子装好带下来。见面后,官某某在车上把刀交给李某,后一起乘坐彭某某的小汽车到达**酒店大门口与潘某某及被告人周某某会面,彭某某驾车离开,潘某某认为人手不够,又让李某某再叫些人来,李某又让官某某打电话把胡某某叫来。没过多久,胡某某等人骑摩托车来到**酒店门口,潘某某告诉大家,进入酒店230房间后找作弊器,并把洪某某和朱某某当晚和以前输的所有钱都拿回来。同时,李某把刀分给官某某、桂某某、吴某某、胡某某,李某自己也拿了一把刀,后在潘某某的带领下一起进入230房内,潘某某、周某某等人举刀对着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叫三人不许动,并让三人把作弊器交出来,此时,李某某又打电话叫来易某某(已判决)等人前来帮忙,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三人均说没有作弊器,潘某某、李某某、桂某某、官某某等人先后对三人以煽耳光的方式,逼三人把身上衣物脱掉以搜查作弊器是否藏于身上,在没有找到作弊器后又对三人煽耳光,逼问中途有谁出去过,洪某某说李某某出去过,李某某辩解说自己出去是为了看自己的摩托车还在不在楼下,潘某某等人不信,李某某、潘某某、周某某等人又对其煽耳光,易某某还拿杯子砸了李某某的后脑勺。之后,李某等人从外面走廊的垃圾桶内找到了一些废弃的扑克牌,李某某把找到的扑克牌泡水实验,发现这些扑克牌浸泡到水里不容易湿也不会退色,李某等人就说是电子牌,潘某某便逼问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怎么办,三人不承认是电子牌,李某、潘某某、官某某、桂某等人又对三人进行殴打,李某又打电话叫来周飞(音)、“老鼠”前来辨认,二人也说是电子牌,李某某仍未承认,便又遭到殴打。后潘某某等人把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三人分别叫到厕所内逼他们赔偿,期间,又殴打张某某和李某某,张某某被打的实在受不了便同意赔偿,李某某还是不同意赔偿。此时,潘某某问洪某某输了多少钱,洪某某一下说输了五六万,一下说输了三四万,潘某某说让三人每人赔一万元,三人说没有那么多,又怕被打,张某某便说去借钱,张某某向朋友借了44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了洪某某,又向郑某某借了1400元,连同身上的800元左右现金一起给了潘某某,李某某身上的300元左右现金以及杨某某身上的3500余元现金也一同被潘某某拿走,见三人拿不出更多的钱,李某某等人又强迫三人写了一份赔偿协议书,逼迫三人承认有“诈赌”行为,并赔偿朱某某一万元。后潘某某、洪某某、李某某、桂某某、官某某等人离开现场,潘某某把抢得的现金分给桂某某、官某某、李某某等人,每人7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情况、前科情况证明、归案经过、赔偿协议书、开房记录、转账记录;2.证人朱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潘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钱款一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俊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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