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二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2013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 2014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 2015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事先从网上购买的手铐、伪造的警官证,通过微信聊天联系被害人高某某,以嫖娼为名进入被害人高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好望大厦**幢**室的住所。入室后被告人周某某冒充警察身份,用手铐将被害人高某某控制在凳子上,要求被害人高某某出示身份证并拍照,拿走被害人高某某手机不让其与外界联系,被害人高某某趁被告人周某某不备之际挣脱手铐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周某某拿走柜子里的钱包,被害人高某某因恐惧未敢阻止。经查,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80元和银行卡数张。被告人周某某逃离现场后用家中POS机通过多次将被害人高某某平安银行信用卡内钱款人民币5132.8元转入自己账户。
2019年12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绍兴市渔化桥**号**幢**室被警察抓获。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工作证一本、POS机一只、手铐一副;
2.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移送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伤势照片、pos机刷卡手机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刑事释放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
3.证人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查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警人员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