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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4330241971********,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被羁押前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栋**房。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湛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栋**房;2019年8月12日凌晨1时 50分许,周某某拟实施盗窃作案,经搜索后推开其住处同一栋楼房**房的房门后,进入被害人湛某某住处进行搜索财物,被害人湛某某被惊醒后,周某某见被害人开灯后,为预防被害人喊叫发出呼救,立即扑上前拟控制被害人湛某某并用手卡住对方的脖子,被害人湛某某反抗、双方扭打,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见自己的手指被对方咬住,威胁对方松开嘴巴否则将被害人湛某某掐死,见对方不松口即拍打被害人湛某某头部。后被害人湛某某松开嘴巴后,被告人周某某逃离现场。被害人湛某某反抗被被告人周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周某某实施抢劫过程中遭遇反抗被致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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