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武汉市江汉区**路**楼。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微信上认识被害人杜某某后添加,同年5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初次实际见面的被害人杜某某,在本市江汉区**路一餐馆饮酒吃饭,后被告人周某某欲将被害人杜某某带至其家中,本市江汉区**村**路一私房,因被害人杜某某拒绝,被告人周某某以开车送杜某某回家为由,于同日22时许,在其停放于本市江汉区**区**停车场的车牌号为A*****的本田轿车内,强行与被害人杜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主体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遗留纸巾照片、报警记录、接处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病历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丁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恩静
检察官助理:彭婷婷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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