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93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盗窃,2011年8月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赌博,2018年2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又因涉嫌抢劫犯罪,2018年2月2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8年6月6日、7月3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先后于2018年7月3日、8月1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男士雅马哈湘******两轮摩托车来到**镇**村**组马路边,然后步行来到山腰处的周某己家(65周岁,2018年6月18日去世)。被告人周某甲见周某己家亮了灯,于是头戴摩托车头盔用铁棍撬开周某己家侧门进入卧室,将电闸开关关掉,接着用铁棍将卧室桌子的抽屉撬开翻找财物实施盗窃。紧接着周某甲持手机照明走进卧室,用手掐着周某己的脖子并威胁周某己拿钱出来,不拿钱就搞死周某己,然后将周某己身上的1793元现金和手机抢走。
2018年2月27日,公安机关为了解案情通知被告人周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询问,通过走访发现被告人周某甲对自己的行踪陈述不属实,认定被告人周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将被告人周某甲传唤到案,在审讯时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将抢劫受害人周某己的财物予以退还,并得到了受害人周某己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族谱、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②被害人周某己的陈述;③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罗某甲、周某甲归、王某某、邓某某、周某戊、罗某乙证言;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影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暴力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磊
2018年9月5日
附:一、被告人周某甲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四册、讯问光碟壹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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