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镇**村**。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10月18日被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 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1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一名男子(身份不明,在逃)经事先商量,进入永康市**街道**路**幢**号**楼被害人马某某出租房内,趁马某某不注意之际用手勒住其脖子并用胶带绑住其手脚,在抢走其三个金戒指、一根金手链、一根金项链及衣柜里8000余元人民币等物品后,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023元,其他物品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款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倪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灵美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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