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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抢夺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8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号,二级残疾人,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由于欠赌债而无力偿还,2020年6月28日10时许,其在雷州市西湖街道二横路新湖市场附近看到被害人陈某某脖子上戴着金项链便起犯意,周某某尾随陈某某至市场侧门处时,徒手将陈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扯断夺走,抢夺后迅速逃离现场。当天11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抢夺金项链后将该金项链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了雷州市**街道附近的**打金银铺的林某某。经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鉴定,该金项链主体表面金(AU)含量为999‰,重量达5.94克。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物价认定结论:认定该条金项链的市场价格为2376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并退还了部分赃物,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物品发还清单;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人民调解协议书、疾病诊断证明书、残疾证等;3. 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7.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频光碟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检察卷宗壹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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