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抽逃出资案)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自贡市大安区**乡**社区**号。因涉嫌抽逃出资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抽逃出资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与刘某甲(另案处理)商议准备成立一个融资担保公司,因缺乏注册资金,周某某遂通过刘某乙借得人民币5200万元用于注资。2012年7月13日,自贡市贡井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5200万元,分别由周某某实际控制的自贡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出资2652万元,刘某甲个人出资2548万元。**融资担保公司由周某某实际控制,并负责经营管理,刘某甲任法人代表。

**融资担保公司成立后,周某某为归还上述欠款,同时为掩盖抽逃出资的目的,其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让明**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将明**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置换成银行承兑汇票后归还借款人,从而完成注册资金的抽逃。具体行为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实业公司与刘某甲实际控制的自贡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5097万余元及766万余元的两份虚假螺纹钢购销合同。周某某以购方即自贡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12年7月24日及同年11月12日,向自贡**村镇银行申请办理了2200万元及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全额保证金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后,周某某将汇票交给出借人用于归还借款。因周某某到期未缴纳票款,致使**融资担保公司2200万元及500万元的两笔保证金被自贡**村镇银行扣划。

被告人周某某以**实业公司向四川**阳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苗木的名义,与对方签订2317万余元的虚假购销合同。并于2012年7月31日向自贡**村镇银行申请办理了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全额保证金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后,周某某将汇票交给出借人用于归还借款。因周某某到期未缴纳票款,致使**融资担保公司2000万的保证金被自贡**村镇银行扣划。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到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春熙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工商档案、合作协议、资本金托管协议、资本金情况备案书、进账单、收款单、汇划审批表、转账支票、购销合同、保证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档案资料、**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交易记录、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材料、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赖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吴某某等11人的证言材料;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至三十五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游

2020年5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起诉意见书1份,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