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镇**村,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周某某之间因与江西**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老板许某某对买卖纠纷问题而被起诉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年,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以(2016)赣0104民初8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某某于判决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江西**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贷款198884.6元及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后被告人周某某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8月2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赣01民终302号判决书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1月20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江西**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4月24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前往被告人周某某工作处(上饶市**城**栋**号)拘传其时,其借故从租处房屋顶部逃走。另查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周某某名下有一灰色东风牌汽车(赣******),同年6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收到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的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后,未将该汽车送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履行完毕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及前科材料、法院法院文书材料等书证;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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