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某某腾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花园**街**号房产,将该房产返还给曾某某,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2019年8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粤01民终165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诉人周某某关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14民初3169号上诉案按撤回上诉处理,该裁定书于2019年9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月13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2020)粤0114执639号执行通知书通知被告人周某某腾空房屋并支付38400元及相应利息。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多次告示、通知,被告人周某某拒不迁出。
2020年6月15日14时许,民警接到被告人周某某的报警称,其居住的房子被锁了,后民警到达广州市花都区**镇**花园**街,经了解,发现被告人周某某是该所布控人员,后将被告人周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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