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76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本案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浙0326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7万元及利息,2019年12月18日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按上诉人周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于2019年12月20日生效。2020年1月14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当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0年4月9日,平阳县人民法院通过专递邮件的方式邮寄送达“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责令被告人周某某将其车牌号为苏******号汽车交付法院,又于2020年5月6日电话通知执行。但被告人周某某仍未将车辆移交法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55万元,已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及刑事判决书,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受理执行案件及缴款通知书,申请执行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生效信息,执行通知书,传票,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借款借据,房管查询清单,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执行案件的基本值息、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裁定书,拘留决定书,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送达回证、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中国农业银行超级柜台回执、收条;
2.视听资料:电话录音;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履行执行款,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小洁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