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现住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闽0581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及陈某某还吴某某人民币617614元及利息,前述判决于2017年1月23日生效。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的房产被查封,后被告人周某某与吴某某达成和解,石狮市人民法院解除对被告人周某某名下房产的查封。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将前述房产出售,得款人民币1651800元。至案发前,前述判决书尚余人民币509614元未执行。
2019年9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云南省**县**镇**市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凉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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