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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56********,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投资房产项目缺资金为由,借到赵某某人民币600万元,每月利息3分。2013年与2014年共还给赵某某利息280万元。此后,由于资金链断裂,一直没再还钱给赵某某。赵某某为追回借款,2016年将周某某起诉到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18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湘110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偿还赵某某本金600万元与利息348万元,共计948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周某某有房产租金及其他财产可以履行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将周某某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判决书等文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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