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78********,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于同年11月4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3日,大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鄂092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周某某向万由富支付欠款40万及资金占用损失。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万由富于2018年3月26日向大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大悟县人民法院查明,周某某名下有江西省樟树市*****工程有限公司,并持股60%,且该公司在正常经营;另查明,周某某在黄石市阳新县有建筑扣件数百吨,每年有租赁收入。但是被执行人周某某长期逃避执行,有财产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文书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有财产而采取逃避手段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鹏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悟县**镇**街**号家中,联系电话1507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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