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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4********,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其丈夫张某甲作为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义务人,在该判决生效后,并被要求腾空的情况下,仍然将已被法院查封的张某甲坐落于**街道**路**号(现门牌号为**路**号)房屋出租给他人,并拒不迁出房屋,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记录查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移送函、补充函、公告、拍卖预告、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中星村老人公寓居住协议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显伟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5355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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