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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拒不执行裁定、判决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5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晋州市**乡镇**小区****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至2019年5月份在深州市魏家桥镇经营“**粮庄”期间,拖欠闫某某、康某某等人粮食款共计3862912.3元被判给付未果。2019年9月20日,深州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周某某申报个人财产收入及变动情况,周某某对以下财产隐匿未申报:1、2017年其在北京伙同他人购买客车三辆,总投资24万元;2、2019年5月份出售粮食得款28万元;另,为妨碍法院查明自己的财产情况,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5月份指使袁某某伪造金额共计40万元的收到条两张。据此,深州市人民法院先后将周某某拘留二次。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时,被告人周某某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宇宁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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