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1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等向长沙市雨花区人社局投诉称:长沙市雨花区**餐饮店(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拖欠其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0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达三十余万元。2019年10月23日,长沙市雨花区人社局向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其准备相关材料于2019年10月25日到人社局接受询问,周某某未去人社局接受询问。长沙市雨花区人社局于2019年10月25日向长沙市雨花区**餐饮店下发《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19年10月28日前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人社局,该单位逾期未支付。周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15时许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欠薪明细表、欠条等书证;2、被害人曹某甲、曹某乙、陈某某、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5月8日
附项: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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