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荔枝黎明**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后依法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周某某承接了兰州新区秦川镇**建设项目,雇佣曹某某班组共115名工人施工,双方结算工程款4523099.3元。周某某先后向曹某某班组支付劳务工资280.3099元,拖欠1720000元未支付。经兰州新区秦川园区综合执法局调查并通知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案发后,周某某将所拖欠工人工资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董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彭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115名工人工资172万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伟民
书记员:陈望军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于重庆市涪陵区荔枝黎明**组候审,联系方式:1829031****
2.案卷材料: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