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舒城**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舒城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3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注册成立舒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服装加工、销售。2019年1月份,周某甲在收到舒城县**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等公司支付的37万余元货款后,将其中26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截止1月25日,周某甲共拖欠**公司束某某、曹某某等82名工人工资525340元。1月27日,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周某甲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1月30日前足额支付上述工人工资,周某甲逾期未支付并藏匿。
2019年2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在舒城县**大酒店内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周某甲支付了23万元工人工资,尚有295340元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束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其它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采取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敏
检察官助理:李延奎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住宿登记簿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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