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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招摇撞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诸暨市陶朱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以嫖娼的名义与卖淫女钟某某(未成年)在本市暨阳街道**附近见面后,向钟某某出示假冒证件,冒充民警抓嫖,以钟某某涉嫌卖淫需缴纳罚款否则要带其去派出所处理为由,从钟某某处骗得2000元。当晚,被告人周某某得知钟某某报警后,退还钟某某1800元。

2.同年12月4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又以同样方式,从卖淫女戴某某处骗得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还赃款并赔偿戴某某15500元,取得戴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假冒证件照片,接受证件材料清单、手机转账记录,身份信息,收据、谅解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戴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周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88********;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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